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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图四,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 5,W,S.二 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5,控制.其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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