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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四,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H 1 5 W,S,二 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5 控制.其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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