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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四,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5,控制,其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四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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