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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四,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H 1,5,W S、二、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 1.5,控制.其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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