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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图四,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 5,控制,其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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