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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 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四,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5、控制 其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 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四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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