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 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 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九 特殊用地 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二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