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 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 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仓储用地,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五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 指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九,特殊用地.D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二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