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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仓储用地。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九。特殊用地,D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 E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 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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