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 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九。特殊用地 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 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