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 工业用地 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 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 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 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