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 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仓储用地 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五 对外交通用地 T.指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九,特殊用地 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 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