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 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 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 园地和林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