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第六十二条 城市工程管线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的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路,第六十三条,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大修整治后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第六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和广场应设置共用管沟。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一并入地,不允许架设明杆.已建道路逐步进行改造 第六十五条 在旧城区范围内,原则不得新建任何架空线路,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六十六条.电力高压分线箱及通信交接箱不得设置在人行道及后退建筑红线范围内,第六十七条 在规划道路内敷设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道路中心线敷设 同一管线一般不得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以免多占位置增加管线间的交叉。穿越道路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第六十八条,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第六十九条,管线埋设的竖向设计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本身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 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应符合地下管线垂直净距的规定,附表四,管线平面布置应符合地下管线水平净距要求.附表五。第七十条.地下管线检查井不得妨碍相邻管线和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其井位及横向尺寸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十一条 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公路,其快车道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 确须埋设的,需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在规划公路红线内。现状快车道外敷设 第七十二条,现有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逐步迁移,城市建设迫切需要的应立即迁移、批准为临时的和因现状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未按规划批准位置架设或埋设的管线,因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迁移,第七十三条 管线工程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 绿化地带。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或有净空控制的设施和有净距要求的管线、应征得各有关部门意见,第七十四条。管线在城市现有桥梁上通过 应确保桥梁的安全.维修方便和不影响市容。并经桥梁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 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第七十五条.穿越河道的管线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 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 一般不得小于1 5米,特殊情况,埋深在河床冲刷深度以下,第七十六条、架空电力。电信电缆,热力管线。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十一,1的规定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十一、2的规定 表十一、1,单位。m名 称,建筑物,凸出部分.道路,路缘石,铁路、轨道中心,热力管线.电.力。10kV边导线、2.00,5杆高加3,02,035kV边导线,3 00,5杆高加3。04,0110kV边导线 4、00,5杆高加3.04。0电,信。杆。线.2 00、54.3杆高 1 5热,力.管。线。1,01,5、3、0,表十一,2,单位.m名。称 建筑物、顶端.道路 路面,铁路、顶轨,电信线,热力管线,电力线有 防雷装置 电力线无 防雷装置,电,力、10kV及以下,3.07,07,52.04,02,035.110kV4、07、07。53 05。03。0电。信。杆.线.1,54,57,00 60,61。0热 力 管 线 0、64,56,01,01 00,25.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第七十七条 新建架空电力电缆一般不得跨越建筑物 确需跨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与各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间距不得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