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二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规划控制调整等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政策加以处理。第八十三条.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第八十四条.生效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0年 月.日起试行.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修正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正的,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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