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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 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审定和公布后,应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依据。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市风貌和特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新建 扩建 改建的各项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 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照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设工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 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 环境和视觉卫生等要求进行控制 住宅、医院。学校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对私有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配套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位。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同时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三十七条、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申请办证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和图件向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 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重建或扩建 维修或装修的还需提供原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提交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或者工程项目性质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式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要件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批前公示.方案论证审查以及以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期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之内 第三十九条。规划保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定的机关批准 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要求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论证 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 需要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规划条件变更.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条,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市容,安全等的 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和设置.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退出临时用地,第四十一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时自行拆除的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第四十二条.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 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第四十三条.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第四十四条。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 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第四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之前将情况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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