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原则 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 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四十七条.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下同。有关村委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 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 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 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