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六十条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前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完成的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制作和设置,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和销售。招租的资料.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 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体制分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 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三、下列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 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 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 出租、抵押的、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五 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和各种乱搭乱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予以拆除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认定 在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中 当事人对有关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有争议需要提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认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 并附有关资料,第六十三条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第六十四条、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 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