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以及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 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并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 集体和个人.以及对举报和协助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