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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七条,城市,镇总规的编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审,报批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的建制镇.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经所在城区政府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行政区域内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电信。能源 生态环境保护 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经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 镇总体规划报审 报批。第八条.城市 镇总规编制的人大监督 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市。县 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和中低收入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等规划的依据、第十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 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商业文化中心.二.火车站、港口。机场 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三.滨水岸线.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五,市、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 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的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 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符合规划要求的 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公布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交通、环保 绿化等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自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依法接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第十五条、乡村规划编制,南宁市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乡,村庄规划的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城区政府审查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市辖县的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 县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专项规划、镇专项规划、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 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量和规划地理信息。在规划区内编制各种规划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必须采用南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使用统一的地形图,数据格式必须满足南宁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勘察测量机构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势性 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第十八条,规划的公布,南宁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独立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定的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市辖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审定的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负责审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公布规划应当在本地主要官方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开规划的批准文件。图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备有本市、本县规划的批准文件.图件和相关资料供市民和专业人员查询、第十九条 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布,第二十条,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城市规划区域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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