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规定由相关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实施处罚。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且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或者虽符合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但不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 限期拆除 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因技术原因难以拆除.因拆除成本过高,以及因违法建设者拒不承担拆除费用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尚可采取措施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整体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 拆除、恢复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因技术原因难以拆除 恢复原状,或者因拆除,恢复原状成本过高.以及因违法建设者拒不承担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整体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项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1。未经批准在已经公布的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2。未经批准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严格控制的区域内进行建设的.3、占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 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 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4,危害城市安全 污染和破坏城乡环境。破坏城市景观的、5、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城市风貌的,6,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7,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改正的,8,其他严重妨碍城乡建设的情形,第六十九条.临时建设的特别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吊销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第七十条.拆除的特别适用。根据本条例实施的拆除。部分拆除能达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要求的。可以部分拆除 经专家评估、根据现有技术条件.部分拆除影响整体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安全的、应当实施整体拆除、第七十一条.没收实物处罚的适用.根据本条例应当处以没收实物处罚的.按违法情况轻重予以部分或者全部没收、予以部分没收的.对没收的住房或其他建、构。筑物、可将违法建设的面积数折算为成套,间,按照.进一法、计算予以没收.并从地面首层开始依次往上进行,由于建筑物本身不可分离性而不能实行实物没收的。以市场评估价值等额的款项交纳抵缴.评估机构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选定、评估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第七十二条 简单违法建设的处罚、建、构 筑物超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登记的面积。层数 但与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相抵触的 非经营性建,构,物处以违法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建,构 筑物处以违法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建筑红线改变建、构、筑物位置、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相抵触 不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和合法权益、或者虽对相邻利害关系人有影响但与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已依法解决的、处以每幢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没有做城市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区域内的城镇居民私宅建设,擅自外挑阳台、不影响相邻关系的、处以违法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擅自封闭阳台的、处以违法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建围墙或者将通透,半通透式围墙改建为封闭式围墙的.责令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外立面,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影响城市景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采取现有技术措施无法改正的 根据建筑规模和具体情节每幢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划竣工核实后、建设单位,个人或者住户、租户擅自在建筑物搭建或封闭阳台 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的安全网,遮阳.雨,棚的、由城市市容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第七十四条.不按规定配建停车位的责任、不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库,位 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减少停车库.位 面积。数量。无法整改的,对应配建的停车库 位.进行评估后。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5至于2 0倍处以罚款。第七十五条.违法设计。施工.监理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违法建设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 5年内不得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抄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造成违法建设的无相应资质或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违反现场公示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实公开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验线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每幢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核查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继续施工。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对已经形成的违法建设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八条、竣工测量责任.负责规划竣工测量的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测量,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和补测。对前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从轻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建设行为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违法建设行为对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强制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第八十一条,无主 违法建设。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通知.并可以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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