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管道综合4,13,1。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4,13、3,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 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4,13.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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