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管道综合4。13,1.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 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4,13。3,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 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4 13 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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