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管道综合4,13 1,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4.13,3,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 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4.13 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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