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 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 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 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 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 建设建。构,筑物时 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 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 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 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 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 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 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 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 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 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 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应当选用透景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 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 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