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 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 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 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 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 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 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 六、桥栏 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 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 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 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 构。筑物时 应当预留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 楼房幢号牌 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 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 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 筑物设置各类遮阳 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 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 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 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 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 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 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 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 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