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 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 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 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 桥栏。雕塑 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 霓虹灯 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 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 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 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 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 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 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 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 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 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应当选用透景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 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 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