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 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 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 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 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 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 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 不得使用落地支架 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 4米 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 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 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 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 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 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 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 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 围墙出现损毁 污染的 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 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 出新 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