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 无残损、脱落 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 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 喷砂 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 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 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 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 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 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 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 不得使用落地支架 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 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 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 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 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 清理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