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 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 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 每年清洗二次、六 桥栏 雕塑,定期油饰 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 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 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 公交车站牌等 电子标识 宣传 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 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 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 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 筑物时 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 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 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 构 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 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 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 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开发.改造 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