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 瓷砖类 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 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 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七 霓虹灯,大型广告牌 每年清洗一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二十条,在设计 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 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 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 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 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 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 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 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 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 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 出新 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