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 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 美观、无明显污迹 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 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 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 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 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 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 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 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设置遮阳,雨,篷 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 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 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 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 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 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 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