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七十八条,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部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审核批准建设项目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单独的出入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八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 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建或补充配置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十一条、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粪便处理厂 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第八十二条,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车站 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 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 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八十四条、在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 在其他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二类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第八十五条.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负责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绿地 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 超市以及其他交通集散地。人流集散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第八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修 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八十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 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第八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中转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应当保持整洁 卫生、定期开展灭蝇.灭蚊 灭鼠 消毒等消杀工作、第八十九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十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 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 先建后拆、的原则、对规划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先建好后才允许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 按规划拆除后不需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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