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夜景照明第四十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及其他户外设施实施夜景照明建设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要求.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及景观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夜景照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夜景照明工程与新建建 构 筑物本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及景观区域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夜景照明建设,第四十一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及其他户外设施实施夜景照明建设的.应当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第四十二条、本市繁华道路两侧及重点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夜景照明智能监控系统,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未纳入夜景照明智能监控系统的夜景照明设施应按照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关 第四十三条,夜景照明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 应当加强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保持夜景照明设施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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