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 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禁止向城市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水.禁止在城市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放固体废弃物,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 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乱弃动物尸体,五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 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建设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封闭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拦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 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三.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城市环境卫生,四 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硬化,并采取专人冲洗和清理措施、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清洁,五.冲洗运输车辆的泥浆水应排入专设的沉淀池 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雨水管道,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车辆应当密闭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七,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场地,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料,并拆除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第四十七条 根据市场的规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废品收购站,车辆清洗站 车辆维修站、店,等的选址和布局 并严格按规划实施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站 车辆清洗站,车辆维修站,店,第四十八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 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第四十九条,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车辆清洗.维修严禁占道作业 经营和堆放清洗机具.维修机具 物品,第五十条。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栽培,修剪草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管理,施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五十一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 维修 更换路灯。电线杆等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清洁,不得乱堆乱放.作业工具不得在城市道路停放过夜,第五十二条.举办节庆,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五十三条,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理,不得乱堆乱放,防止污染水域,外轮垃圾应当密闭运输,运至指定的焚烧厂处理,船舶的压舱水 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房。箱,或者垃圾桶,将粪便倒入公共厕所倒粪口、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五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并做到日产日清,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 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饲养人应当即时自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