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 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 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 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 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 每年清洗一次。三 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 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 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 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 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 粉刷。油饰 第二十条 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 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 雨 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 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 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 花坛.水池 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 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 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