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 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 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 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 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 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 每年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 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 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 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 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 构 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 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 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 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 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 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 草坪等隔离 并保持整洁 美观、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 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