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 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 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 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 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 雕塑,定期油饰 每年清洗一次.七 霓虹灯.大型广告牌 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 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 宣传 警示功能的牌子 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 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 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 5米,遮阳 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 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 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 安装空调室外机 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水池。草坪等隔离 并保持整洁 美观 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改造 拆迁 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