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 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二次,六 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 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 门牌.楼牌等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 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 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 构,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 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 4米 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建设临街建,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 美观 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粉刷 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开发 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