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市容,第一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十八条、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一 玻璃类墙体 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 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 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 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定期油饰 每年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定期油饰、每年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第二十条、在设计,建设建、构 筑物时。应当预留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位置 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 非机动车 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标识 宣传 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各种标志标牌 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用字应规范,工整.醒目。在门楼牌匾上使用手书繁体汉字的。应在醒目位置配置规范汉字标牌.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废弃的 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 筑物设置各类遮阳,雨,篷,占道设置自行车蓬、设置遮阳.雨.篷。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当每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临街单位,店铺不得设置封闭式实心卷帘店门、应当采用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店门,第二十三条。在设计 建设临街建 构.筑物时,如需安装分体式空调机的,应当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 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 空调机托架应牢固,美观、安全。采用不易生锈的材料。临街空调器冷凝水应直接排放在建.构。筑物的下水管道内。禁止将空调器冷凝水排放到建 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配套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防雨罩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破旧的应及时更新和清洗,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 生活 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门窗,严禁落地安装空调室外机、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 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 沿透景围墙内外3至5米实施绿化 市区建设工地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统一设置 粉刷,围墙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开发 改造、拆迁。道路改扩建等造成的断墙残壁.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修.出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