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范围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环保,房管 物价 卫生.经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十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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