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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三.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五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的,第二十八条擅自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并处5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条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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