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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三,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五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二十八条擅自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 占压 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条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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