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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八条擅自在桥梁 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并处5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条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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