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制式服装、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 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 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三 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四、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五 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 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守罚缴分离制度,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八。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第四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二 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四 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