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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条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二十一条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被砍伐树木4倍的罚款 损坏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赭山公园.神山公园、汀棠公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仍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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