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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第十七条建成区内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至领取建设工程竣工合格证完工期间.出现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违法建设由执法局处理。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制止或责令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的、应强行停止施工或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九条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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