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五十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市执法局发现区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发现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市执法局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执法局管辖的案件,可以指挥区执法局集中查处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对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执法局提出,第五十三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五.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 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