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的 处以20元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每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的行为。应按累计额予以一次处罚.并可通知电信服务机构暂停其用于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的使用。三,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处以50元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在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 管。防盗窗,网,遮阳蓬的。处以10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六。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300元罚款 七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罚款,八。在市区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送葬车辆抛撒冥纸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罚款.九。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0元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400元罚款 十一。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在运输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400元罚款 十二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搭设灵堂的.处以100元罚款。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充气拱门 气球.霓虹灯等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3000元罚款,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 标语牌,路牌 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更换、维修或拆除,逾期未更换 维修或拆除的,强制拆除 并处以1000元罚款,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同时符合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做到真实.合法 安全.美观。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以300元罚款.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0元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3000元罚款、第十三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 可并处1000元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车辆清洗站随意排放污水、污泥,影响市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以300元罚款、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