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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三十一条在12点至14点。22点至次日6点期间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加工作业.影响市民休息的,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送葬奏乐等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市区内临街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饮食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监督管理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在市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灰 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布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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