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建设工程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建设工程、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 社管中心,下同.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第三条。乡镇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规定.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建设工程的年度计划安排,工程前期工作。建设过程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第五条,规划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财政 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建设类,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的,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招标.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小额建设工程招标程序进行招标.二、服务咨询类.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 10万元的、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招标。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小额服务咨询工程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乡镇建设工程简易程序招标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小额乡镇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第八条。乡镇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九条,乡镇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约定违约条款 明确违约责任.实行双向约束,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为乡镇建设工程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工程的过程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十二条,乡镇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可以指定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第十三条。乡镇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和造价确定,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申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 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者增加投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乡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乡镇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乡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乡镇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并按规定组织审计.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乡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支付进度.同时约定.经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至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80、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前期。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环节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乡镇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村、社区 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受捐赠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加强指导 确保发挥资金效益,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对乡镇建设工程有关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