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是本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权。市,区执法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各区执法局是区政府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市执法局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执法业务由市执法局统一指导和管理,第四条市公安局城管分局协同市.区执法局工作,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对市,区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第七条市.区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八条市 区执法局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九条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区执法局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