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使用与维护11。0,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 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 暖气的条件、11,0、2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1 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 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 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 住宅品质状况表 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 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 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11 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 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 暖 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11、0,5,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11,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11、0.7,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11 0.8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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