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使用与维护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11,0,2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1 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 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 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 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 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 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11。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 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 通信等配套设施,11,0.5,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11。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11,0。7.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 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 保证正常运行,11.0。8.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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