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使用与维护11。0 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11、0.2.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1,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 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 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11 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 暖,电 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5 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 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11,0。6。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11、0、7。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 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 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11、0、8.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