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使用与维护11 0 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 燃气、暖气的条件。11,0.2,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1.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 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 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 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 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11.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 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11,0、5 对公共门厅 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 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11,0,6,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11 0,7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 保证正常运行,11、0,8,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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