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附建公共用房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 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 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6.10。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 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 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 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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