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静电接地9.3 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9 3.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 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9.3 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 设备 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9,3.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 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9。3 8.静电接地的设计 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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