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静电接地9,3 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9。3,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9。3、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 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9 3,5。汽车罐车 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9,3、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9,3,8,静电接地的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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