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静电接地9.3,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9 3,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9。3,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9。3 7,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9,3。8.静电接地的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 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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