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 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 5,4.2条的规定,7、3 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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