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 温度超过40 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 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 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 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 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 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 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 8,甲 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 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4.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