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 3 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 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 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 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4,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