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 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 温度超过40 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 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 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 加热炉 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 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 7.甲 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 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 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7。3 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 4 1 5 4 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