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 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 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 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 泵 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 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 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 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 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 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 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 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 1、5,4、2条的规定.7 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