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 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 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 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 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4、2条的规定,7 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