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 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3 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 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 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 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 5m以上 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 甲 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 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4、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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