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 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 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 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 应用水封井隔开、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 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 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 甲 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 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 5m以上,3 距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 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4,2条的规定,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