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 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 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 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 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 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 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 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 1.5。4,2条的规定、7,3 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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