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 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 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 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 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 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 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 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 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 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 5、4 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 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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