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其他要求5,7 1、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7 1A.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 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 50779的规定执行、5。7 2,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5。7.3.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5。7.4,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5。7 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 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5 7,8。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5,7,10.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5。7。11,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