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钢结构耐火保护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 支架和裙座、5.6.2,本标准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支承设备钢构架。1,单层构架的梁、柱。2 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 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 柱及承重斜撑,2,支承设备钢支架.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4,钢管架。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 地面以上4 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