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6。钢结构耐火保护5 6。1 下列承重钢结构 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5、6。2 本标准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1,支承设备钢构架,1.单层构架的梁。柱,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 柱及承重斜撑.2。支承设备钢支架,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4,钢管架。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 柱、当底层低于4,5m时 地面以上4 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 柱及承重斜撑,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