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6.钢结构耐火保护5,6 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 支架和裙座,5,6、2、本标准第5 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1 支承设备钢构架.1.单层构架的梁。柱。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3 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 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2 支承设备钢支架,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4、钢管架,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 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 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