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通廊9、5,1,本条规定了通廊可靠性鉴定时结构系统的划分原则,这里的通廊,主要指皮带运输通廊.包括地下通廊.地上通廊.高架跨越通廊等.对于通行栈桥等类似结构的可靠性鉴定亦可参照采用,通廊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其中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为主要结构系统 围护结构为次要结构系统,9。5,2 9 5 3,此两条规定了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及可靠性等级的评定标准,其中。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使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有关条文的规定。高架跨越式通廊端头一般是支承在相邻建筑物上、当其支承连接部位出现异常的滑移错动现象时应考虑支承建筑物可能出现的变形影响。并根据对通廊承重结构可靠性产生影响的程度,评定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9、5.4,通廊围护结构与一般建筑物围护结构类似,要求根据本标准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级。9 5.5,通廊结构构件与一般建筑物结构构件类似,可根据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级,9,5 6 本条规定了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评定标准,9.5 7,架空的皮带运输通廊通常随皮带机的运行可能会发生明显的振动反应,如 与皮带抖动,皮带张紧装置振动等相关的振动反应,其对结构损伤作用明显、曾发生多起此类通廊损坏的实例、存在明显振动时应进行专项鉴定,9 5,8、本条规定了高架跨越通廊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通廊鉴定单元应包括的最小范围。当支承建筑物体量相对较小、通廊的不利作用可能致支承建筑物结构整体失效时,通廊鉴定单元的范围应包括整个支承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