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9.1.一般规定9.1 1,工业构筑物应根据其结构布置及组成按构件、结构系统 鉴定单元,分层次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9、1、2.工业构筑物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按主要结构系统评级时.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2,当有次要结构系统参与评级时 主要结构系统与次要结构系统的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当次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低于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两级及以上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确定,9,1 3,工业构筑物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评定 9。1,4,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章有关规定评定,9。1,5,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评定,9 1 6、工业构筑物附属设施。应根据其结构的材料类别、功能要求按表9.1.6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 1 6,构筑物附属设施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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