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交通规划管理第4 0。1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控制用地建设强度,静态交通用地规模及交通组织安排 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强制性内容,1,新增容积率大于4、0.含 的居住项目 2,物流中心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会议中心.临主干道的学校等瞬时车流,人流较大的公共建筑。3,容积率大于5.5 含,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商业设施,商务设施 娱乐康体等公共建筑、4.道路 铁路 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客货站场,大型停车场 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5。其他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建设项目 第4、0。2条.公路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即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其布局 断面、标高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的要求。第4.0。3条、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得直接设置吸引大量车流 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第4,0 4条.建设项目基地长度超过200m时。在基地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街坊道路。1、街坊道路的主要控制点由规划部门指定,2。街坊道路应符合城市支路标准设计,3,街坊道路两侧的建筑退距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的要求 第4,0,5条 建设项目临两条主干道的交叉口时、在基地内应考虑立交平做.第4,0,6条,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宜采用渠化拓宽方式提高通行能力。第4.0 7条,新区道路纵断标高应根据路网竖向规划结合周边地形确定,旧区道路纵断标高应根据道路两侧现状建筑物的标高确定。应比周边建筑物散水低。第4。0,8条 有中央绿化带道路的断口距离一般为500。800m、第4.0.9条.在风景名胜区、各类公园.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宽度超过50m的道路绿化带宜设立绿道,主要提供生态、游憩,社会与文化等功能 绿道应尽可能互相贯通.并设置标识。照明和服务设施、第4.0、10条、城市次干路及城市支路、街坊道路宜形成慢行系统,在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处考虑慢行系统的连贯性 第4、0。11条 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1、城市快速路,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大于18000。人次 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2000,辆的,3,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第4,0,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按表4,0.12要求控制。表4,0,12。公路隔离带宽度控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