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3,1,1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古城区域 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第3.1 2条。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二,三类地区范围内 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 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3,1,3条、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 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 05、直至上限1,67,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 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 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2,侧向间距应按表3 1,3 2规定执行。第3,1。4条,南侧七层以上 含七层 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 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第3,1、5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 1 5规定执行 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第3。1.6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第3、1,7条,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第3 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1 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 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 第3 1 9条,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 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 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 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