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高度第3,3,1条、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 消防 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3,3.2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3,3,3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3,3,4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1 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 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 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 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第3、3,5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 H,W.2。注 H.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第3.3.6条 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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