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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高度第3,3、1条,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建筑退距 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3 3、2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3 3,3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3、3,4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第3 3。5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 H W.2,注。H,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第3,3,6条、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 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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