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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高度第3,3,1条、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3 3,2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3 3.3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 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3、3.4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 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3 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第3,3.5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注.H,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第3、3。6条,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 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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