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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3,3.1条,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 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3,3、2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3、3,3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3 3,4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 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第3,3 5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注,H,为建筑控制高度 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 第3,3.6条,滨水 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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