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3、3,1条,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 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3.3.2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 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3。3.3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3、3、4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2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第3、3.5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注,H。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第3,3、6条。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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