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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第五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 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下同、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参考图一 并应代征至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当规划用地周界为非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可划至道路中心线,图一 2。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 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 3,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坎线 国有河道宜代征至现状河坎线、集体所有的河道宜代征至规划河道中心线.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4 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5,铁路.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代征,第六条。代征土地和河道的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计入相关的技术指标。其范围内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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