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绿地建设第三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以及本规定划定的城市绿化 景观用地的范围线为城市绿线,其中包括第九条规定的用地后退.第十六条规定的围墙后退、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河道后退等用地的范围线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主要用于建设绿化 景观及市政公用等设施 不宜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车道等其他设施。第三十五条,在河湖水系的周边应设置绿化带.规划河坎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0米 当规划河道宽度超过20米时.其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 同时应满足农水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新建,改建的河岸线宜保持自然曲线。第三十六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为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老人、儿童休闲活动空间、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公共绿地中的绿地面积.含水面 不宜小于总绿化用地的70、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的最小规模、居住区公园1 5公顷 小游园0,5公顷.组团绿地0、1公顷,人均公共绿地最小规模,组团1.0平方米,人 居住小区.含组团,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 组团,2。0平方米 人、小区 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有不小于三分之一的绿地在建筑冬至日正午阴影范围之外。2,其他块状 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 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具体指标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0.5,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项目。其绿地率应符合相应专业设计规范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七条。除生产及防护绿地外,其他各类绿地乔 灌木绿化覆盖面积比例不宜低于绿地面积的70.第三十八条。积极鼓励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绿地率可按100,计 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且大于0、3米的 绿地率可按30.计。其他形式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 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6米且大于0,3米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3米的屋顶绿化以及地摆盆花不应计入绿地率.第三十九条、积极鼓励各类场地绿化,林荫场地的绿地率可按15,折算,嵌草铺装场地的绿地率可按10,折算.第四十条、较大规模或较重要的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项目、其绿化方案应单独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