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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瓜沥组团,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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