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 定点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1、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定点、2.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定点 同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严格控制零星建设。3 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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