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第七条,在机场,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八条,建筑的高度还必须符合日照标准.建筑间距、消防 防灾以及城市天际轮廓线等规划和景观设计方面的要求、第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其建筑红线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 后退道路红线,参考图一、建筑红线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简称红线后退、由建设用地线后退道路红线。简称用地后退 和建筑红线后退建设用地线.简称建筑后退。两部分组成 后退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等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高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一规定,其中交叉口后退按较宽道路控制,后退线形以交叉口规划红线为基准。表一道路红线宽度,米,用地后退距离、米,建筑后退最小距离 米.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 交叉口,交叉口 12。16.6。8,8Q。10Q、16,20、8 10,10Q。12Q。20。30,10,6。8,8Q,10Q、30,40、10 8,10 10Q、12Q。40.52 15.10。12、12Q 15Q,52,20。10、12.12Q、15Q 注.Q是高度系数。见第二十八条,表一规定的用地后退范围内的用地,是城市绿线建设用地、其建设内容应符合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允许在建筑后退距离的1,5范围内设置雨棚,台阶等构筑物 其他附属构筑物的最外投影线不宜超越建筑红线 沿路单体面宽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道路及交叉口之间的距离要求。第十条,沿城市河道、居住区级及以上的公共绿地的建筑后退在满足本规定其他要求的同时。还应后退相应用地的边界线,建筑的主要朝向。低层建筑后退8米以上,多层建筑后退1、3H 2以上。H为建筑高度,下同,高层建筑后退15Q米以上.建筑的次要朝向、低层建筑后退6米以上,多层建筑后退8米以上。高层建筑后退9Q米以上。沿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居住区级及以上的公共绿地的项目.其建筑的高层部分在该方向的面宽累计长度.当大于50米时.则不宜超过该方向地块长度的四分之三。第十一条,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学校,游乐场.宾馆、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合理安排好出入口位置。人流集散场地,停车场地和车辆临时停靠点、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建设用地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同时应符合第九条规定 规划另有要求的,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第十二条 在旧区改建及其他特定区域执行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有困难。或在遇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在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铁路设施除外.时 除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建筑红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宜小于30米 第十四条.沿城市高压架空线走廊的建筑、其投影线离开边导线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二规定,在执行表二规定有困难时、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等部门核定 表二电压等级、KV、500.330.220。110。66。35、1 10 水平安全距离,米。30.20,15。10。10 10。5.架空线走廊控制宽度.米 90 45。40,25,25,20.注.表二架空线走廊控制宽度、是在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时的控制宽度.其他情况应按水平安全距离控制.第十五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 3H 2以上、且不小于5米、东西面宽小于32米高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0H。2以上。其他高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3H、2以上 山墙后退东西边界距离按住宅山墙间距的一半控制 且不小于5米 建筑其他朝向的后退边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2.当界外建设项目性质已明确时、建筑后退边界的距离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建筑间距的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消防等其它间距要求 3 当北侧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时.除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拟建地块的高层建筑,应确保北侧地块离界14米以外的居住用地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 4.旧区改建项目后退边界距离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当界外为已征用地时.应与用地边界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时.后退用地边界1米以上。当界外为道路时,应后退建设用地线2米以上 当界外为河道时。围墙宜砌筑在河道管理范围外 第十七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线,不应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1倍、且不小于5米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视建筑结构及场地地质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