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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四条,建筑密度.中小学、幼儿园25,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40 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五条,容积率.中小学,幼儿园1,0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1 8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 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六条,公共设施项目的停车泊位标准,应按有关规范执行,其中 人流,车流集中的公共设施.机动车停车库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停车库.场 的出入口应与基地内道路以及城市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在规定后退距离外,设置临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为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位3个以上。非机动车位10个以上,具体停车位指标由区建设局另行制订、第五十七条、公共设施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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