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四条.建筑密度,中小学、幼儿园25、以下,其他多层 低层建筑宜在40.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五条,容积率,中小学,幼儿园1,0以下。其他多层 低层建筑宜在1、8以下 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六条。公共设施项目的停车泊位标准 应按有关规范执行.其中.人流、车流集中的公共设施、机动车停车库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 停车库 场.的出入口应与基地内道路以及城市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在规定后退距离外,设置临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为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位3个以上,非机动车位10个以上,具体停车位指标由区建设局另行制订.第五十七条,公共设施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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