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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四条、建筑密度,中小学、幼儿园25.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40。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五条.容积率、中小学,幼儿园1.0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1,8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六条,公共设施项目的停车泊位标准、应按有关规范执行,其中 人流。车流集中的公共设施。机动车停车库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停车库,场、的出入口应与基地内道路以及城市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在规定后退距离外 设置临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为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位3个以上、非机动车位10个以上。具体停车位指标由区建设局另行制订、第五十七条.公共设施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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