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四条、建筑密度.中小学,幼儿园25。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40,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五条,容积率。中小学、幼儿园1,0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1,8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十六条.公共设施项目的停车泊位标准.应按有关规范执行,其中,人流、车流集中的公共设施,机动车停车库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停车库,场、的出入口应与基地内道路以及城市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在规定后退距离外 设置临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 设置标准为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位3个以上,非机动车位10个以上,具体停车位指标由区建设局另行制订。第五十七条、公共设施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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