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 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一、三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第一 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一,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核实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证件无效.由发放上述批准文件 证件的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