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 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 重要交通设施 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工程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五。经相应资质单位审核论证的规划、建筑,方案,六,经相应图纸审查资质单位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七,规划批前公示合格通知书等规划公示证明,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给予书面答复。第四十三条,在县。市,所辖的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简易建设工程是指配合市政,园林工程等建设的建筑小品和雕塑、单独建设的围墙.大门 两层以下 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设工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简易建设工程建设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及建筑方案等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第四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第四十六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承揽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或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件。逾期未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五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一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第五十二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 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合理分摊建筑间距.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四条、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 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五十五条,毗邻机场,气象台 站,地震台 站。电台 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应当在净空、视距 传输 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第五十六条,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方案审定前与建设项目的工程放、验线后 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批前与批后公示牌.公示牌一般需载有以下内容、一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四,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适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 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核实 对未经规划竣工核实或者虽经规划竣工核实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第六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第六十一条,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十二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