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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德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建设 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 其审议意见作为市 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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