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 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机场 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第六条 德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 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 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