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江河流域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德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 环保 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