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德州市城市规划局 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 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工商 供电 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 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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