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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 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德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 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 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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