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 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德州市城市规划局 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建设 房管 城管执法 公安。交通 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 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