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德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 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 交通,水利,工商,供电 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 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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