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二 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 矿产等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三。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资源.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乡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以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乡景观艺术水平,四,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布局,规模。引导城乡协调发展 五.维护社会公平,体现公众意志、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六、符合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卫生、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七 镇。乡规划应当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编制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城乡勘察。测量以及气象等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五条、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 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第十六条.德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德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乡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二十条,县.市 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德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德州市城市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 报德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四条,下列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德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三,各项专业规划、四 其他重要规划。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前款所列的各项规划前.应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并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修改和废止已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有利于提高城乡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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