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九十五条.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九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 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第九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 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第九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并可以向社会公告,一 超越资质进行设计的、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九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一 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