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镇规划管理第七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村镇 是指村庄 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 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第七十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八十条、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 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八十一条、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 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 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第八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 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第八十三条。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 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十四条。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第八十五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 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 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第八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十九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第九十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 方可开工、第九十一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第九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九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 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第九十四条.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 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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