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废气污染防治4。1.一般规定4.1 1.散发有毒有害废气的工艺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储存有毒有害工艺气体,易挥发液体原料.化学品的库房和配送站.应设置全室通风和事故排风系统,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气体净化设施和排气筒,1,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局部排风系统、2.含有剧毒物质污染源的事故排风系统。4,1,3、废气排气筒的平面布置与设置高度.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有明确要求外 应符合下列规定.1,废气排气筒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工程总体设计和工艺布置要求.2 工艺废气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应低于15m,3,排放氯气,氰化氢 光气的排气筒以及事故排风系统的排气筒不应低于25m 且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 4,1,4,废气净化设施和排气筒的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排放口标志牌的设置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的有关规定.4。1,5,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汽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2 废气净化装置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有安全疏散通道 3、设置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废气净化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规定,4。含有腐蚀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的有关规定